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些“老赖”不这么认为,
对于那些欠钱不还的人,
应该怎么让他们伏法呢?
您好,我已经把欠款全部打过来,请解除对我的限制消费令。
日前,涪陵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突然接到一个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打来的电话,要求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还清欠款。
原来,被执行单位某矿业公司欠李某的货款23万余元被告上法庭,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并约定矿业公司如不按期付款,则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违约金。该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矿业公司未履行,李某向涪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单位某矿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矿业公司仍未履行。
于是,区法院决定向被执行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限制消费令发出后,该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去南京谈一笔生意,不能乘坐高铁,觉得很没面子,于是打电话给执行干警主动履行了义务。
延伸阅读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上规定的9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今,
最大的破产不是财富破产,
而是信用破产。
信用,
才是最大的财富!
来源:爱涪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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